1.未經本人許可拍攝、發送他人照片屬於侵權行為,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等民事責任;
2.如果行為人在公開場合散布他人私照,通過歪曲事實的方式惡意誹謗他人,給他人造成嚴重困擾的,則涉嫌侮辱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截取他人醜照的法律處理如下:
1.未經權利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權利人肖像的;
2、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展示、公開、展示、復制、發行權利人肖像的。
綜上所述,肖像權是公民同意或不同意他人使用其肖像的權利。法律規定,未經公民同意,不得使用其肖像。肖像和紀實攝影作品,如果未經肖像所有者同意拍攝,原則上不能發表或展出,即使是純粹的非盈利性展覽。肖像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壹種人格權,其內容是其肖像所體現的個人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