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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勞動合同應該付雙倍工資嗎?

法律分析:根據情況。1.其實自己拒絕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很少。畢竟大家都是為了工作賺錢。但難免有壹些“工人碰瓷”在進入壹些不正規的小公司後,會以各種理由拖延簽訂勞動合同,然後在後期申請勞動仲裁。本案中,由於已經給了公司壹個月的時間簽訂勞動合同,當員工以各種理由拒絕簽訂時,公司必須在壹個月內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在這種情況下,不視為公司違法終止,這是法律賦予公司的權力。但是公司需要證明已經及時通知了員工。但是,如果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超過壹個月,公司也沒有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讓員工繼續工作,那麽這個時候,公司仍然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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