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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衛生法的體系構成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的體系組成如下:

1,衛生法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關於衛生的規範性文件;

2.衛生行政法規是指根據憲法和法律,由國務院制定並頒布的與衛生有關的規範性文件;

3、地方衛生法規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法定權限內,制定和頒布的與衛生有關的規範性文件;

4.衛生行政法規可分為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和發布的衛生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的衛生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發布的衛生行政法規。這三類衛生行政法規具有不同程度的法律效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和頒布的衛生行政法規,效力高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和頒布的衛生行政法規,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和頒布的衛生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下級人民政府制定和頒布的衛生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第七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工作。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醫療保健和健康促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健和健康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醫療健康促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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