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資本維持原則雖然是公司資本制度的基本原則之壹,但並不意味著公司不能減少資本。《公司法》只規定公司在減資過程中必須履行法定程序。《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註冊資本管理條例》均不禁止或限制公司在原註冊資本未繳足前減少註冊資本。
因此,公司只要履行了法定減資程序,就可以在原註冊資本未繳足之前申請減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