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溫嶺虐童事件中,嚴應負刑事責任,可涉及的罪名有兩個:故意傷害和尋釁滋事。而故意傷害罪的前提條件是孩子因為這件事受到傷害,認定為輕傷,其入刑門檻較高。但尋釁滋事罪的條件相對寬松。只要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就可以構成犯罪的條件。估計是考慮到孩子的傷害程度、顏虐童的惡劣情節以及壹直以來的虐童行為,溫嶺選擇了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顏進行刑事拘留。我認為這種處理方法是正確的。但另壹名協助拍照的老師,應該以* * *違法者處理,而不是以尋釁滋事行政拘留七天。同時需要說明的是:與故意傷害罪相比,尋釁滋事罪的第壹檔法定刑更高。前者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後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幼兒園也應該承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四條、《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學校負有保護兒童免受人身損害的義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幼兒園過錯相對應的賠償責任。只有證明自己在幼兒園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才不承擔責任。本案中,根據目前溫嶺市教育局披露的信息,顏屬於無證從業人員,幼兒園對此負有直接責任。應確保園內教師質量符合要求。顯然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溫嶺市教育局不承擔侵權損害賠償的直接責任,其責任在於未有效履行監管職責,確保教師質量符合要求、幼兒園合法辦學,但不直接承擔對受害方的賠償責任。
上一篇:孫楊事件為何被禁賽八年(FINA處罰決定及孫楊違法行為分析)下一篇:中國的國防教育日是什麽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