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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近代重要史跡、代表性建築、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程的施工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文物保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資質和經營範圍,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在許可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活動。1.資質分類: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等級分為壹級、二級、三級。2.資質管理部門:國家文物局負責審批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壹級資質,頒發壹級資質證書。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本地區註冊企事業單位的文物保護工程二、三級資質,並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省級文物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的年檢和日常管理。3.業務範圍: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的業務範圍分為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近代重要史跡、代表性建築、壁畫五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文物保護工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物保護工程,是指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代表性建築、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

第三條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全面保存和延續文物的真實歷史信息和價值;根據國際和國內公認的準則,應保護文物及其相關的歷史、文化和自然環境。

第四條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制定專項總體保護規劃,文物保護工程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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