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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漢南區拆遷補償

法律分析:補償標準只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武漢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這個標準是保護性標準。根據國家征地立法精神,征收農民土地補償費是可取的,這樣不會降低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其次,如果因為土地的良好利用,如在土地上種植經濟作物、利用農用地進行特種種植和養殖業等,使土地年產值遠高於區委平均產值的,應根據實際情況獲得較高的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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