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不用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錄在案。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不補正的,應當記錄申請。
筆錄應當由仲裁員、記錄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有權復印庭審筆錄。
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如果仲裁庭根據庭審筆錄做出了對妳不利的裁決,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