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是私募,要看私募對象是誰;
3)國辦發[2003]96號文不是很合適的法律依據,原因有二:壹是規定了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價格。。。“這不涉及增發。二是2009年生效的《企業國有資產法》對“重組”有專門的定義,增發並不導致國有控股地位的喪失,不屬於該法規定的重組範疇。增發股票等。
拿錢去銀行轉圈閑著
投入努力和汗水。
性能三年就變了。
由於體制原因,在循環資金的時候有大量的好項目。拿到錢後,募集資金就改存在銀行或者公司債券裏了。目前還沒有發行低於黃金的資產的先例,但是有很多公司在流通貨幣。投資人和* * *公募基金都是用腳投票的。可見,定向增發的價格並沒有低於每股凈資產,因為它損害了全體股東的利益,不會在股東大會上通過。證監會也不會批準。如果這兩關都能過,肯定有非常特殊的原因。不然證監會的批準也是寫證券的歷史。當然,賬目是假的。每股凈資產是虛的,另當別論。那會招來財務審計的麻煩,沒有公司會這麽明目張膽做假賬。這就相當於掛了壹個牌子,上面寫著“我的賬戶不真實”。理論上,大部分定向增發價格都高於每股凈資產。但壹些純粹是利益輸送的特殊公司,不排除會有極少數低於每股凈資產定向增發的情況,還有壹種就是引入戰略投資。雙方協商後願意以較低價格達成,可能發生在戰略合作的相關大投資方。當然大部分都是高於每股凈資產的。下面的例子很少。個人觀點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