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制度,審計局負責建立審計整改工作臺賬,完善“問題清單”與“整改清單”對接機制,針對問題清單實行分類管理,逐項檢查整改情況。檢查審計整改時,應編制整改清單,執行“對賬取消號”。及時取消已整改到位的問題數量,繼續督促整改不到位、不徹底的問題。被審計單位應制定審計整改計劃,列出時間表,限期完成整改任務。對於涉及政策或體制機制的問題,被審計單位要研究提出完善的方法和對策。因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發生變化,被審計單位整改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無法按要求繼續進行審計整改的,被審計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審計機關審核確認,報審計整改聯席會議研究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七條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指導、監督和檢查,對未按要求進行政府信息公開的,督促行政機關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追究責任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的,應當依法向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按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未依法作出回應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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