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在2006年裁定,包括協助自殺在內的醫療行為應由各州自行管理。2008年6月,165438+10月,華盛頓近60%的選民投票通過了第壹號議案。1000,成為繼俄勒岡州之後第二個由選民投票允許安樂死的州。華盛頓州允許安樂死的法律於2009年3月5日生效,規定患有不治之癥的患者如果還剩不到6個月的時間,可以要求醫生對其實施安樂死;要求安樂死的病人必須至少18歲,有行為能力,並且是本州居民;患者必須提出兩次口頭申請,間隔15天,並提交有兩個見證人的書面申請,其中壹個見證人不能是患者的親屬、繼承人、負責治療的醫生或與申請人所住醫院有關系的人;開致命處方或實施安樂死的醫生還必須向州衛生部門提交記錄的副本,州衛生部門就該法律的實施情況撰寫年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