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的適用範圍是:
1,GMP要求藥品、食品等生產企業應具備良好的生產設備、合理的生產工藝、完善的質量管理和嚴格的檢測體系,確保最終產品質量(包括食品安全衛生)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2.藥品GMP認證是國家依法對藥品生產企業(車間)和藥品品種實施GMP監督檢查並獲得認可的制度。
3、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實施辦法和實施步驟,組織藥品生產企業的認證工作;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頒發認證證書。其中,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生產註射劑、放射性藥品和生物制品的藥品生產企業的認證,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法律依據:良好生產規範。
第五條企業應當建立符合藥品質量管理要求的質量目標,在藥品生產、控制、產品放行、儲存和裝運的全過程中,系統落實藥品註冊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控制的各項要求,確保生產的藥品符合預期用途和註冊要求。
第六條企業的高級管理層應確保實現既定的質量目標,不同層次的人員以及供應商和經銷商都應參與並承擔各自的責任。
第七條企業應當配備足夠的合格人員、車間、設施和設備,為實現質量目標提供必要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