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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權利與義務的功能互補?

(1)權利和義務功能互補的概念

法律是以權利義務機制為基礎來指導人們的行為和調整社會關系的,它運行於權利義務的五大運動之中。權利和義務有其獨特的、通常互補的功能。

(2)權利義務互補關系在功能上的表現。

(1)權利直接反映了法律的價值目標,而義務保障了價值和權利的日常標準的實現。法律總是以確認和維護某種利益為價值目標,以權利的宣示直接體現其價值目標,但單純的權利宣示不足以保障其實現,此時必須設定義務。

(2)提供不確定指導的權利,提供確定指導的義務。權利和義務都具有指導人們行為的功能,但它們指導行為的方式和結果是不同的。正確的引導給了人們更多的自我選擇空間,他們預設的法律後果更多的是或然性或不確定性。壹般來說,義務通常與壹些不利的或不想要的後果聯系在壹起。為了避免這種後果,人們必須做到法律所要求的,約束法律所禁止的,不允許義務主體隨意選擇。因此,強制指導可以產生明確的結果。

(3)明確指導和不明確指導標誌著義務和權利之間的另壹個功能差異。義務以其獨特的約束機制更有利於秩序的建立,以強制壹些積極行為,防止壹些消極行為,權利以其獨特的利益導向和激勵機制更有利於自由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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