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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哪些帶有法規二字的法律?

法規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根據政策、法令制定和發布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實施效果,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領域的某些具體事項而制定的法律性公文。條例是法律的表現形式之壹。壹般來說,只是對特定社會關系的規定。規章是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定某壹事項或某壹機關的組織和權限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也指團體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於法律的規範性文件,所有人都必須遵守。違反它會帶來壹定的法律後果。

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規定》,大律師網相關律師:

第四條行政法規的名稱壹般稱為“規定”,也可以稱為“條例”、“辦法”。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稱為“暫行條例”或“暫行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得稱為“條例”。唐晨子昂《入川之安》:“若縱而不納,則為周樹之大害,而絕不止。上天答應了這個請求,懇求納入法律。”《松石宗申集義》:“甲子、陳勝之、王安石創制三司之規,議新法。”清·龔自珍《論梁明》:“若坐等其變,而急欲救之,恐其將來破規,將何如?”蒲的赤子之心:“他把全部精力都獻給了國防建設事業。參加會議,了解情況,參與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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