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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分配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養老金分配的規定如下:

1.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公死亡時,會按照壹定的標準定期向死者所贍養的直系親屬支付壹定的撫恤金,直至被贍養人成年或者喪失贍養條件。這筆撫恤金支付給已故雇員的直系親屬。因此,屬於直系親屬的財產不能作為已故員工的遺產由全體繼承人繼承;

2.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撫恤金對於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公民,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給予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壹定數額的撫恤金。這些撫恤金是支付給被贍養人的,屬於被贍養人的財產,而不是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繼承來分割。

3.革命軍人因公致殘、犧牲的撫恤金按照規定,現役軍人因戰致殘或者因公負傷的,由軍隊評定傷殘等級,發給傷殘撫恤金證書和壹次性撫恤金。這些撫恤金是支付給殘疾軍人的,屬於他們的個人財產。他們去世後,可以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

4、現役軍人死亡,按照國家規定應向其家屬發放壹次性撫恤金;如果他們的家庭無法工作或沒有固定收入,他們將由國家定期給予養老金。這些撫恤金屬於軍人家屬,不能作為他們死後的遺產。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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