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 6月18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國徽圖案及其說明。同年9月20日,毛澤東主席下令公布中國人民國徽。
擴展數據:
3月2日,1991,NPC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以法律的形式進壹步規範了國徽的使用。本法於2010年3月2日19965438,中華人民共和國第465438號主席令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對國徽的使用做了詳細的規定。其中,應懸掛國徽的機構包括:
1,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3.中央軍事委員會;
4.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5.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6.外交部;
7.中國駐外使領館和其他外交機構;
8.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可以懸掛國徽,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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