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法: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如《會計法》於6月1999+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
(2)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並頒布,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經國務院批準頒布,規範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範。比如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
(3)全國統壹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四)地方會計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違背會計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會計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