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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基層自治和民主制度主要包括

法律分析:

我國的國體主要包括人民民主專政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生產者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和基本經濟制度。(1)人民民主專政制度人民民主專政是我國的國體;(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3)我國* * *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中國* *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壹項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黨制度。(4)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壹的多民族國家。(5)基層群眾自治制度;(6)基本經濟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四條第三款: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人民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第七條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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