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體育鍛煉標準體系。從1954開始,我國實行勞動保家衛國的體育制度。1964系統更名為《青少年體育鍛煉標準》,1975更名為《國家體育鍛煉標準》。1990,經國務院批準,國家體委發布進壹步修訂的《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實施辦法》;
2、廣播鍛煉,間歇鍛煉制。1951年,全國體育總會、教育部、衛生部等部委發布了《關於推進廣播體操活動的聯合通知》,逐步在全國建立了廣播體操體系。1954和1955年,國家先後推出了少年廣播體操和少兒廣播體操。截至目前,已開展成人廣播體操7套、少年廣播體操5套、少兒廣播體操7套,少兒廣播體操於1992上線。;
3.爭創全國體育先進縣制。國家體委1984發布的《關於加強縣域體育工作的意見》指出:“為適應農村形勢發展,加強和改革縣域體育工作,決定從1985開始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創建體育先進縣活動”,同時制定了體育先進縣的標準和評選辦法及其細則,1987。截至目前,全國已進行了四次評選,命名了388個“全國體育先進縣”,對農村體育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
4.群眾體育評價體系;
5.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第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體育作為學校教育的組成部分,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人才。第十八條學校必須開設體育課,並將體育課作為考核學生學習成績的科目。
學校應當創造條件,讓殘疾學生組織適合其特點的體育活動。第二十條學校應當組織多種形式的課外體育活動,開展課外訓練和體育競賽,並根據條件每學年舉行壹次全校性運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