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解除婚姻關系,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夫妻“感情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律條件。解除婚姻是指通過法定程序解除夫妻關系。離婚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協議離婚,即雙方到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另壹種是訴訟離婚,即壹方起訴到法院,法院作出離婚判決或調解並離婚。如果夫妻壹方要離婚,另壹方同意離婚,那麽夫妻可以通過協商就離婚相關事宜進行約定,達成壹致後簽訂書面離婚協議,然後到夫妻壹方登記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如果壹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無法通過協商就離婚事宜達成壹致,則只能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離婚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做出選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系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後,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