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報復陷害罪、非法搜查公民人身權利罪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由人民檢察院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國家安全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監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行使下列職權: (壹)依法行使對有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權;(二)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審查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四)依法提起公益訴訟;(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六)監督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七)監督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