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從法律上明確了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正確處理懲罰與教育的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壹條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矯正教育措施:
(a)予以訓誡;
(二)責令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三)責令具結悔過;
(四)責令定期報告活動情況;
(五)責令遵守特定行為規範,不得從事特定行為、接觸特定人員或者進入特定場所;
(六)責令接受心理咨詢和行為矯正;
(七)責令參加社會服務活動;
(八)責令未成年人在適當場所接受社會組織和有關機構的社會關懷、教育、監管;
(九)其他適當的糾正和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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