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條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的企業,其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有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但有來自中國境內的所得。
第二十四條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所得,以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中屬於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居民企業可抵扣的境外所得稅,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