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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會的立案範圍

1,貪汙賄賂案件,包括貪汙;挪用公款罪;賄賂等。;

2、瀆職犯罪案件,包括瀆職、環境監管失職等。;

3、濫用職權犯罪案件,包括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家監察委員會和中央紀委合署辦公,在黨中央集中統壹領導下,按照管轄職責開展監督、調查和處置工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屬地管轄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根據監督和調查的結果,國家監督委員會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處分。壹般情況下,行政處分應與黨紀處分有效銜接和配合,防止畸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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