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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法律中,“競爭與和平”的含義

法律責任競合: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因此行為人受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法律的管轄,根據準據法的規定承擔特定的法律責任,權利人可以選擇適用相關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比如,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存在缺陷,導致買方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買方可以同時向賣方主張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但這兩種責任不能同時追究,只能追究壹種。這種情況就是法律責任的競合。

法律責任競合的特征是:(1)數個法律責任為同壹法律主體。不同法律主體的不同法律責任可以分別追究,不存在沖突。(2)責任主體實施了某壹行為。如果幾個行為違反了不同的法律規定,符合不同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就應該對每個行為追究不同的法律責任,而不是按照責任競合來處理。(3)該行為符合法律責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構成要件。行為人雖然只實施了壹個行為,但該行為同時違反了數個法律規範,符合數個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從而導致數個法律責任。(4)幾項法律責任相互沖突。如果幾項法律責任可以由其中壹項吸收,如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吸收其行政責任;或者它們可以共存。如果同時追究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和附帶民事賠償責任,不存在責任競合的問題。

法律責任的競合是現實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問題。研究法律責任競合的含義,是為了保證行為人的壹個行為不被法律重復評價,使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責任競合原則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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