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該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條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確定。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外國法律不能確定或者本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