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制度是訴訟制度的靈魂,是法制建設的重要環節之壹。其基本含義是指證據的概念、類型和使用規則的總和。證據制度體現在各種訴訟法典和其他法律中,包括證據的分類制度、證據的收集、核實、認證和保存。作為壹個國家訴訟制度的重要內容之壹,證據制度的重要性顯而易見。
《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法院判決書應當載明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第153條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的,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立即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也就是說,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必須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看得見的
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壹百三十七條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證人在場。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壹百四十壹條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通知郵電機關交有關郵件、電報檢查扣押。
《刑事訴訟法》第137、141、16條的規定,證據的認定,是司法機關作出公訴判決的充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