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騙取財物的,成立信用卡詐騙罪。上述兩種行為之間存在手段-目的關系,且具有共同性,屬於牽連犯關系,應以重罪處罰。因此,選項a是錯誤的。
根據司法解釋,拾得他人信用卡後,在自動櫃員機(ATM)上取款,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信用卡詐騙罪成立。同理,在自動櫃員機(ATM)上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信用卡詐騙罪成立。所以選項b是正確的。
“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經發卡行直接催收兩次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超過654.38+0萬元的行為。選項C中,行為人透支時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信用卡詐騙罪不成立。因此,c選項是錯誤的。
根據司法解釋,對於“拾得信用卡並使用”的行為,應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因此,D選項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