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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取保候審壹般需要多久?

法律主觀性: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第二十條取保候審即將屆滿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決定機關應當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在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解除取保候審的決定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第二十壹條被取保候審的人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且沒有再次故意犯罪的,在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作出退還保證金的決定,通知銀行全額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員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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