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此法已廢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競買人必須在拍賣前憑本人身份證或護照、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資格證書或法人授權委托書等有效證件辦理競買手續、簽署競買登記表、交納保證金並領取競買號牌方可取得競買權,否則不具備競買資格。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在規定的付款日內結清全款(包括成交價款和傭金),所支付的定金計入成交總金額壹並核算。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約定時間內支付成交價款。如果沒有在約定的日期支付全部金額,保證金將不予退還,並將歸拍賣人所有。拍賣將被視為無成交,拍賣標的將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後另行拍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取出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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