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第四條調整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1)每噸啤酒出廠價(含包裝和包裝保證金)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不含增值稅)的,單位稅額為250元/噸;(2)每噸啤酒出廠價低於3000元(不含3000元和增值稅)的,單位稅額為220元/噸。(三)娛樂業、餐飲業自釀啤酒,單位稅額為250元/噸。(4)每噸啤酒的出廠價以2000年銷售的各品牌、各規格啤酒產品的平均出廠價為基礎。2000年各品牌、規格啤酒平均出廠價確定後,作為確定2001年各品牌、規格啤酒適用單位稅額的依據。無論2001年啤酒出廠價是否發生變化,該年度適用的單位稅額原則上不作調整。啤酒計稅價格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