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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懲罰破壞綠樹的行為

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刑法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損壞城市樹木花草;

(二)擅自砍伐城市樹木;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造成古樹名木損壞、死亡的;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

損壞城市綠化樹木是違法行為。城市園林綠化植物和設施,包括公園、廣場、主次幹道上的樹木、草坪、灌木、綠化帶、樹池、樹柵及其他公共設施,應當依法保護。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地,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破壞城市景觀和花卉;嚴禁利用公園綠地開辦各類市場或占用公共綠地進行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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