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惠州市摩托車管理暫行規定》。
第五條三輪、兩輪摩托車使用年限為10年,輕便摩托車使用年限為8年。使用壽命結束時強制報廢。惠城區、惠陽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現有牌照的摩托車報廢後,原牌照作廢。現有車牌的摩托車被盜無法找回的,不予補辦到戶。公安、城管、市政管理等部門因執法、巡邏、搶險、應急救援等需要更新或新增公務摩托車的。,應經市政府批準,辦理摩托車號牌,加掛專用標誌,並按規定配備使用。
第八條在惠城區中心城區、惠陽市淡水鎮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行駛的摩托車,除懸掛號牌外,還必須懸掛交通標誌。交通標誌由公安交警部門發放。自2003年7月1日起,禁止無交通標誌和行駛證的摩托車在惠城區中心城區、惠陽市淡水鎮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