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16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與中國公安部部長郭聲琨簽署了《公安部關於修改公安部第2004/1996號決定的規定》。139.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的市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管所可以辦理本行政區域內低速載貨汽車、三輪車、摩托車駕駛證業務,以及其他機動車駕駛證換發、補發、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業務。有條件的,可以辦理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殘疾人駕駛證業務,以及其他機動車駕駛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業務。具體業務範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條車管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遵循嚴格、公開、公平、便民的原則。
車管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期限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