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混編混崗是指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的混亂性(混合行政編制\事業編制)。除行政編制外,其他人員不能(也不願)分配人員,交叉使用不同的編制和人員,造成人員身份和崗位職責不壹致,造成人員、編制和崗位管理混亂。
2.混編混崗是指機關事業單位不落實人員編制,不明確在職人員的編制性質,交叉使用不同類型的編制和人員,造成人員身份和崗位職責不壹致,造成人員、編制和崗位管理混亂的行為。根據機構編制的規定和政策,行政機關使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用事業編制,設置事業崗位,人員用事業編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