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九十條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委務會議、委員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第壹百壹十五條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