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人只能是國家,國際組織、自然人和法人不能成為國際法院的當事人,即不能成為國際法院的原告或被告。包括三類:聯合國會員國;雖然瑞士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它是《國際法院規約》的締約國。
壹個既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也不是《國際法院規約》締約國,但已表示願意根據安理會決定的條件接受國際法院管轄,並承諾執行法院判決,履行《聯合國憲章》第94條義務的國家。(P380-381).
擴展數據:
《國際法院規約》的締約國如下:
在國際法院的訴訟程序中,當第三國認為其合法利益可能受到法院對案件判決的影響時,可以向法院提出參與的請求,由法院決定是否給予許可。
這壹制度早在常設國際法院時期就已建立,但幾乎沒有司法實踐。直到上世紀70年代,各國才陸續向國際法院申請作為第三國參與相關案件。國際法院在以前的案例中數次駁回了這壹請求,1990參與制度的發展出現了實質性的轉折。
人民網-中國是國際法的維護者。
百度百科-國際法院規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