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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新勞動法規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7部分,1260。嚴格來說,它既不是壹部全新的民法,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對現有民事法律規範的匯編,是對已不適應現實的條文的修改和完善,是對經濟社會生活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的有針對性的新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六十九條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制定規定職業的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註冊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勞動者職業技能的考核鑒定。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得到幫助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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