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後,刑事案件是否立案,視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案件本身是刑事案件,只進行民事訴訟,可以對案件的刑事部分進行刑事起訴或者自訴,被害人可以對自訴部分向法院提起刑事起訴;
2.民事訴訟原告是案件當事人,刑事訴訟原告是國家公訴機關。
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於同壹法律事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1.人民法院決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或者撤銷判決、裁定的;
2.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不同的,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請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或者撤銷判決、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典法》第壹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壹)賠禮道歉。
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