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務公司
受理保安服務公司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05日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經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法批準,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監督管理的保安服務公司,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派出的有償保安員提供門衛、巡邏、守護、押運、貼身護衛、安全檢查、安全技術防範、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申請設立從事武裝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和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新增武裝押運服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05日內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