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
1.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印有國徽或五角星。
2.國務院印章,直徑6厘米,自左至右流通,印有中央公布的國徽名稱和國徽外國公布機關名稱(圖1),由國務院制作。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辦公廳和國務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徑5厘米,從左至右依次印有中央政府公布的國徽名稱和國徽外國公布機關名稱(圖二),由國務院頒發。
4.國務院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直徑5厘米,副部級單位直徑4.5厘米,刊中央國徽,國徽對外出版機關名稱從左至右傳閱(圖3),由國務院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