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糾紛的處理中,如果選擇不同的案由,可能會選擇不同的法律。不同的法律適用對患者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如果選擇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應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而選擇侵權糾紛則需要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不同的選擇可能導致案件完全不同的最終結果。比如,患者到醫院就醫後,與醫院建立了合同關系。患者通過簽署住院同意書、手術協議等文件,向醫院做出了承諾,醫院有義務按照約定向其提供服務。但如果醫院沒有按照約定的方案進行手術,患者提出的醫療事故鑒定在醫院不被認定為醫療事故,選擇違約訴訟起訴法院不失為壹個好的方案。
法律客觀性: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發生醫療糾紛時,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雙方自願協商;(2)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發生醫療糾紛,當事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