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是指通過壹定方式取得司法行政機關授予的資格,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技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為委托人提供法律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專業人員。律師必須通過考試或者考核,取得律師資格證書。沒有律師資格,但是從事壹些法律事務,只能做律師,不能做律師。
2.法官是依法行使審判權的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長、助理審判員。
3.專門處理企事業單位相關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隨著法治社會的建設,許多法人和自然人會遇到越來越多的法律問題。由於工作的專業性,相當壹部分人會選擇由法律顧問來處理。所以從長遠來看,法學專業的學生必然會受到社會的青睞。當然,目前他們的就業相當困難。
4.警察的本質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人民警察是全國統壹的綜合性組織,是武裝的國家公安行政力量。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二條規定,我國的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