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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農村農場占用耕地的情況

農村農場占用耕地的處理方法如下:

1,農場用地,壹般不占用耕地,如果占用,要區分農場占用的耕地類型,耕地分為壹般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

2、養殖場占用壹般耕地進行建設處理,按照壹般設施農業經營者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關於土地使用事項的規定可以開工建設的,應及時辦理設施農業手續,到當地鄉鎮備案;

3、建設已完成,永久基本農田養殖設施未補建,屬於違法用地,應依法查處。

種田占用基本農田違法嗎?

在農村耕地上建養殖場是否違法,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耕地為基本農田的,不得占用建設農場;

2.擬占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的,符合相關要求的,可以用於建設農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為永久基本農田,並嚴格保護:

(壹)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糧、棉、油、糖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良好,改造計劃正在實施的耕地,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和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和教學的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永久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壹般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的實際情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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