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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的法律特征

1.對受托人有具體要求。在國外,壹般是信托投資公司或銀行的信托業務部。在我國,受托人必須是符合法定條件並經過審批的金融機構,但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信托業務。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從事金融信托業務,禁止個人從事金融信托業務。

2.金融信托是由單純保管和運用財產的信托發展而來的現代信托,具有融資和財產管理的雙重功能。

3.金融信托必須以書面形式設立,並通過簽訂合同明確信托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金融信托業務是其他業務行為的壹種,即受托人要根據委托人的意願被動地開展具體業務。因此,受托人對運用信托財產的風險只承擔有限責任。這種有限責任主要限於受托人對違反信托目的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責任。

在我國,信托業務的風險因信托的具體情況而異:信托存款的風險全部由受托人承擔;委托貸款和投資的主要風險由委托方承擔;A類信托貸款和投資風險主要由委托方承擔;乙類信托貸款和投資的風險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照約定的比例承擔。

5.金融信托是金融機構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的金融業務。因此,受托理財機構根據業務性質和業績分紅原則,獲得壹定的收入和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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