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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原告在法庭上應該怎麽做?

法律分析:出庭時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攜帶起訴狀和法院傳票;攜帶原始證據;註意審判紀律,按時出庭;可以與被告和解,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壹、原告在法庭上需要做的事情如下:

1.陳述自己的身份信息,是否申請法官回避。

2.在法庭調查階段,原告需要宣讀自己的起訴狀,陳述是否有補充的事實和理由。原告還需要提供證據,並說明每份證據的用途。原告需要對被告的證據進行質證。

3.原告還需要回答法官提出的問題。

4.原告需要進行辯論並陳述他的最終請求。在調解階段,原告需要表達是否願意調解,並說明自己的調解方案。

二、法院告知原告應註意以下幾點:

壹是按照傳票規定的時間按時參加訴訟;

第二,帶上本人身份證,和其他訴訟文書壹起遞交起訴狀;

第三,帶上所有證據的原件。如果有證人出庭作證,需要讓證人親自到庭,並帶上身份證。

按照我國法律,誰主張,誰舉證,提出什麽訴訟請求,都是要舉證的。關於離婚的訴訟請求,原告應當證明夫妻關系已經破裂,應當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壹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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