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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件工資勞動法規定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自主合理確定計件工資。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勞動報酬,壹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支付的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工資是勞動者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勞動者的下列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助費等。;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等勞動保護費用;按規定不參與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和其他勞動收入,如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和國家按規定頒發的科學技術獎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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