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對法律字面意義的解釋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合同自始無效。無效是指不發生法律效力,即不具有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期待的法律效力。但是,無效並不意味著不會有法律後果。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還應當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折價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六十壹條第壹款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受損失的壹方。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該條的規定符合民法通則的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