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