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安徽省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農村村民新建住宅的面積標準: (壹)郊區、農村集鎮、圩區,每戶不超過1.6平方米;(二)淮北平原地區,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三)山區和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青海省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加強農村牧區宅基地管理,農民(牧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用地標準為: (壹)縣轄城鎮郊區,每戶不超過200平方米;(二)其他地區,水域面積不超過250平方米,旱地不超過300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過350平方米;(三)牧區固定住宅區可適當放寬,但不超過450平方米。宅基地的申請條件和審批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